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屋顶消防水箱设置与否之矛盾
发布日期:2019年01月23日
消规6.1.9条一款是强调:也就是没讨价还价的余地。“高层民用建筑、xxx和其他重要建筑必须设置高位消防水箱”
再看看6.1.10条: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,仅设稳压泵。按6.1.9条这个前提条件不存在。规范呀规范。

答1:这么看,这条还真是有点问题 啊

答2:6.1.9 室内采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,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:
1 高层民用建筑、总建筑面积大于 10000m2 且层数超过 2 层的公共建筑和其他重要建筑,必须设置高位消防水箱 ;
2 其他建筑应设置高位消防水箱,但当设置高位消防水箱确有困难,且采用安全可靠的消防给水形式时,可不设高位消防水箱,但应设稳压泵 ;


答3:不矛盾,前者针对带屋顶水箱的临时高压给水系统,后者实际是针对上海等地不带屋顶消防水箱的“稳高压给水系统”--其实也是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一种,在下以为,规范的目的是想限制或者明确这种系统的使用范围吧,不再仅限于海了!
貌似曾杰曾说,是对上海稳高压给水系统的肯定。

但是从条文的强制性来看,确实有点矛盾,至少6.1.9应把6.1.10的情况除外

第2条说了,可以不设置的情况。。我 理解对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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